一、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以興建成人
教育、家庭教育、文化教育、藝術教育、大眾科技教育、交通安全教
育、圖書館教育、博物館教育、視聽教育等機構,辦理有關社會教育
資料之蒐集典藏、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等重點業務,並符合下列重大
教育政策認定原則之一者為限:
(一)於社會教育資源不足或偏遠地區,申請籌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
(二)配合終身學習政策需要,申請籌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
(三)已設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因館務發展需要,申請擴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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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設立標準如下
:
(一)建館基地面積;一公頃以上。
(二)籌建經費(含軟硬體設施):除土地成本外,一億元以上。
(三)具備相當於縣(市)層級之組織規模: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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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審核流程:
(一)申請者先洽取得國營事業單位出具需用土地為可提供出租或設定地
上權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檢具申請書、初步構想或籌設規劃書送直轄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
(二)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進行初審後轉報教育部專
案審查核發同意函。
(三)申請者依「私立學校申請承租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
權審核作業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並向國營事業單位洽商承租
土地及設定土地上權有關事宜,及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
勵辦法」規定申請辦理籌設立案事宜。
(四)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申請承租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
流程表(如附件)。
附件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申請承租經濟部所屬國
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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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先洽取得國營事業單位出具需用土地為│
│可提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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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檢具申請書、初步構想或籌設規劃書送│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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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件或未符設立原則│ │完成補件並符合設立原│
│及範圍者退件 │ │則範圍者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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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相關背景│
│政府邀集相關單位組織委員會初審││資料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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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者退件│ │通過者報教育部專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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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未通過者退件││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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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依「私立學校申請承租經濟部所屬國營業│
│土地及設定地上權審核作業處理要點」第九點規│
│定辦理及向國營事業單位洽商承租土地及設定地│
│上權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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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請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規定辦理籌設立案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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