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全國兒童閱讀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標
(一)培養家庭閱讀習慣,增進親子創造思考與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二)培養家長之親子共同閱讀知能與賞析能力,增進親子和諧關係。
(三)加強原住民家庭親子之閱讀、語文及欣賞能力。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行政機關。
(二)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以下簡稱民間團體,以教育事務性質
為優先)。
(三)社教機構。
(四)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中心。
四、辦理方式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相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依其權責規劃策辦家
庭親子共讀活動。
(二)申請單位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研習、示範、座談、戶外實地教
學、演講、觀摩、讀書會、研討會等方式,增進親子共同閱讀知
能及賞析能力。
(三)家庭親子共讀活動辦理內涵應以親子共學、家庭閱讀、種子帶領
人培訓、身心障礙者親職閱讀、原住民家庭親職閱讀、弱勢族群
之家庭共讀等為優先。如純為校園閱讀活動、知(感)性之旅、
讀經背誦活動、園遊會、書展、表演活動與跳蚤市場等及辦理內
涵與主題不合者,均不予補助。辦理活動如配合外埠實地教學,
其比例不得超過活動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每一核准補助案,其基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標準補助:1.國外聘
請者,每節鐘點費二千四百元。
2.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一千六百元;與主辦單位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一千二百元。
3.內聘,主辦單位人員,每節鐘點費八百元。
(二)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有住宿之事實者):
比照相當職級之差旅支給標準。
(三)膳食費(含茶水費):最高每人全天四百元計,半天二百元計。
(四)場地租借費及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一萬元。
(五)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一百元。
(六)戶外活動租車費:每輛次最高八千元。
(七)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五內支用。
(八)其他補助項目未能逐項列舉者,請依中央預算補助標準規定編列
之。
六、補助原則
(一)辦理親子共讀活動費用除由參加學員依活動天數、性質繳交參加
費及主辦單位編列籌措外,餘由本部視各主辦單位所提內容、參
加人數、過去辦理成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
經複審會議審查通過得予全額補助。
(二)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每年度以補助二次,每次以二案為限。
(三)學習活動以在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為主,以家庭及親子為主要參
加對象,並以原住民身分者優予補助,保障其參與學習之權益。
(四)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材料或軟體,申請單位應授權或取
得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
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7
七、申請程序
(一)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院校辦理家庭親子共讀活動,如因經費不足
,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送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
行程表,提出申請。
(二)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及公立大專校院等辦理學習活動
,如因經費不足,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檢送全年度實施計畫、
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提出申請。
八、審查作業
(一)初審
本部彙集各申請對象之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後
,審查其表件是否逐項詳實填列,依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協
調性、可行性及規模等書面審查其項目及經費;表件及其內容不
盡詳實者,予以退件。
(二)複審
由本部視申請案件數及性質,邀請學者、專家召開經費補助複審
會議,就初審表、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等進行
複審,並視情形提出建議意見,其召開時間如下:
1.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及公立大專校院由本部於每年
五月十五日前彙集前項初審表件召開經費複審會議。
2.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
由本部於每月十日前彙集前項初審意表件召開經費複審會議。
(三)審定
本部依據經費複審會議決議,就審查合格者予以補助,不合格者
不予補助,並於複審會議後二週內通知審定結果。
九、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經費核撥
1.經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請於領據上
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加蓋需有負責人、出納、會計之印章
),並於左上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含分行別)、帳戶名稱(
應與受補助者名稱相同)及銀行帳號。
2.校務基金學校
請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本部請款撥付。
3.地方政府
請檢附「自行收納統一收據」或於一般領據註明「納入年度預
算辦理」。
(二)經費核銷
1.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簽到單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2.地方政府
受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簽到單及經費
收支結算表到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3.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
部分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簽到單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備,其係全額補助者,應加附原始支出
憑證送部核銷。
(三)經費結餘款處理方式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十、獎勵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或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十一、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
及行程時,須於事前報本部核備。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
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
予補助對象,其涉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
助經費繳回本部。
(四)本部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定當地縣市家庭教育
中心,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
,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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