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及會計制
    度之監督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四、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二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五、會計報告應編製下列表冊:
  (一)收支餘絀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資產負債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現金流量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四)淨值變動表(格式如附件一之四)。
  (五)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一之五)。
    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對內會計報告表。

六、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各類會計
    科目編號及名稱如附件二。

第三章   會計簿籍
七、會計簿籍分類如下(格式如附件三):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第四章   會計憑證
八、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
        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九、原始憑證包括如下: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由各該教育事務
    財團法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記帳憑證包括如下(格式如附件四):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製
十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格式如附件五),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十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當年度工作報告、
      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淨值變動
      表,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其有監察人者,應併附監察人之審核
      意見書。

十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二點規定報表至財
      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者,並應上傳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所設附屬作業組織與其關係機構及捐贈人、董
      事、監察人發生之交易事項,應於財務報表中詳實揭露。

十三之一、政府捐助及捐贈基金累計金額占法院登記財產總額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教育法人,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應編製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報本部送
          立法院審議。

第六章   財產管理
十四、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點,本
      要點所稱財產以附件一之五所定經法院登記者為範圍。

十五、財產管理運用,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
      點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五
      款辦理。

十六、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
      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七、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他項權利,應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核准後為之。
      前項所定程序,應於捐助章程中明定。
      第一項不動產之購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請本部備查。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八、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
      使用。

十九、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會計,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如屬外幣應折
      合新臺幣計算之。

二十、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
      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
      管並作為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二十之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得逐年提列各該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
          下之準備基金。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決算發生虧損時,不得提
          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二十一、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
        存款時,應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相等職位者)
        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二十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
        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
        度收支預算、決算。

二十三、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應單獨
        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法人收支統
        籌運用。

二十四、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得
        定期公告之。

二十五、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日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八章   財務人員
二十六、本要點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編制不足時,
        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二十七、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財務人員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
        並依規定期限編製有關表報。

第九章   財務查核
二十八、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應辦理財務查核,其設有監察人者,該項查核
        應由監察人為之,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前項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