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展特殊教育業務,執行特殊教育法
第十條規定,以任務編組之方式設置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有關工作,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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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特殊教育計畫之訂定、發展、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學、設備及支持服務事項。
(三)關於特殊教育學校、團體獎勵及補助事項。
(四)關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通報及就學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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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參事、督學或聘請大學教授兼任。專
門委員一人,專員二人,科員一人,辦事員一人,助理研究員一人,
由本部人員派充之。必要時,得酌用約聘雇人員五人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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