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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
        辦法」。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
        辦法。

二、目的:
  (一)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
        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補助對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特教知能研習: 學校對於行政人員及教師提供研習機會並鼓勵學
        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研習活動,以增進特教知能。
  (二)始業輔導:學校對於新生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兩週內
        安排專業教師、輔導老師、義工或工讀同學,並舉行座談實施生
        活輔導及學業輔導。
  (三)個別與團體輔導:學校應提供場地聘請輔導、心理諮商人員或任
        課教師,排定輪值表,依學生個別差異、事實需要,以及問題類
        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方式,予以必要之協助。
  (四)社團與義工制度:各校可運用啟明、啟聰、老幼社等特殊教育性
        質之社團或由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中,選派專人輔導身心障礙學
        生學習(如手語、翻譯、點字、報讀、錄音等工作)或成立義工
        制度,遴選優秀義工協助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五)研習營與自強活動:除可利用假期舉辦自強活動或夏(冬)令營
        ,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外,並可安排參加各類成
        長營與研習活動,擴展人際關係,學得一技之長。
  (六)座談:藉由師生、家長親子等座談,溝通觀念,了解問題,以達
        解決困難之目的。
  (七)個案輔導紀錄:除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
        之基本資料外,應於每次輔導過後,詳載個案或輔導紀錄,以提
        供進一步協助與適切輔導之依據。
  (八)轉銜輔導:學校對於即將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就其需求,安
        排適切的轉銜輔導。
  (九)補助標準表:
┌──────┬──────────┬────────────┐
│項        目│補    助    標    準│說                    明│
├──────┼──────────┼────────────┤
│一、輔導行政│一、障礙學生者每校每│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身心障│
│    業務費  │    年基本行政費五千│礙手冊或經縣市政府鑑輔會│
│            │    元。            │鑑定為身心障礙者為主要補│
│            │二、另依身心障礙學生│助對象。 (不含肢障生) 。│
│            │    人數每年每人補助│                        │
│            │    三千元。        │                        │
│            │本項最高補助二萬元為│                        │
│            │限。                │                        │
├──────┼──────────┼────────────┤
│二、工讀生服│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一、本項經費用於工讀生協│
│    務費    │學生每年每人五千元。│    助視聽障、腦痲或肌肉│
│            │                    │    萎縮症等學生生活及課│
│            │                    │    業 (報讀、點字、錄音│
│            │                    │    、翻譯等) 之輔導及外│
│            │                    │    聘手語人員協助上課翻│
│            │                    │    譯工作。 (不含肢障生│
│            │                    │    )                   │
│            │                    │二、依學生人數列計,由學│
│            │                    │    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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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人員│一、重度視障 (使用點│一、本項經費補助實際施予│
│    輔導鐘點│    字) 、重度聽障學│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導│
│    費      │    生及重度腦痲、重│    師、輔導教師或任課教│
│            │    度肌肉萎縮學生每│    師每月特教輔導鐘點費│
│            │    年每人二萬四千元│    。 (不含肢障生)     │
│            │    。              │二、經費由學校統籌分配運│
│            │二、輔導中度身心障礙│    用。                │
│            │    學生每年每人七千│三、經費補助視本室年度預│
│            │    二百元。        │    算額度調整之。      │
│            │三、學障學生人數合計│四、學障學生補助需持有縣│
│            │    五十人 (含) 以上│    市政府鑑輔會證明。  │
│            │    ,每年每校補助十│                        │
│            │    萬元。學障學生人│                        │
│            │    數二十人以上至四│                        │
│            │    十九人,每年每校│                        │
│            │    補助六萬元,學障│                        │
│            │    學生十人以上至十│                        │
│            │    九人,每年每校補│                        │
│            │    助三萬元,學障學│                        │
│            │    生九人以下,每年│                        │
│            │    每校補助一萬五仟│                        │
│            │    元。            │                        │
├──────┼──────────┼────────────┤
│四、教具教材│核實編列 (最高補助四│                        │
│    及相關教│萬五千元) 。        │                        │
│    學輔助費│                    │                        │
└──────┴──────────┴────────────┘
  備註:上述各項補助額度依年度預算多寡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輔導實施計畫(包括
        計畫項目與實施方式、輔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
        ,逕寄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二)各私立高中職校提報之年度輔導計畫及經費預算表,由本部中部
        辦公室依補助原則予以審查,並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循
        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辦理核撥作業。
  (三)配合師範院校特殊教育中心到高中職校輔導區規劃,並考量區域
        校數分佈, 擇由輔導區承辦學校辦理系列研習活動,由本部中部
        辦公室編列預算補助支應。
  (四)各區承辦學校應就事先調查掌握區內高中職校身心障礙學生類別
        人數,了解區域特性與需求,研習活動均請協調登錄於教育部特
        教通報網,並通知各校一律以上網報名方式辦理, 俾利掌握教師
        特教進修情形。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後的年度工作計畫及補助額度,函請各申請
        學校備文檢據報本部中部辦公室請款。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進行期間,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以進行瞭解,請學校
        配合相關督導工作,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二)受補助學校應於次年二月十日前,將輔導實施成效滿意度調查及
        輔導成果報告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三)本部補助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應貼上註明「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補助」字樣之貼條。
  (四)本部中部辦公室得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做為後續經費補助之
        評核依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經費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