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
辦法」。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
辦法。
|
二、目的:
(一)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
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
三、補助對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
|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特教知能研習: 學校對於行政人員及教師提供研習機會並鼓勵學
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研習活動,以增進特教知能。
(二)始業輔導:學校對於新生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兩週內
安排專業教師、輔導老師、義工或工讀同學,並舉行座談實施生
活輔導及學業輔導。
(三)個別與團體輔導:學校應提供場地聘請輔導、心理諮商人員或任
課教師,排定輪值表,依學生個別差異、事實需要,以及問題類
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方式,予以必要之協助。
(四)社團與義工制度:各校可運用啟明、啟聰、老幼社等特殊教育性
質之社團或由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中,選派專人輔導身心障礙學
生學習(如手語、翻譯、點字、報讀、錄音等工作)或成立義工
制度,遴選優秀義工協助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五)研習營與自強活動:除可利用假期舉辦自強活動或夏(冬)令營
,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外,並可安排參加各類成
長營與研習活動,擴展人際關係,學得一技之長。
(六)座談:藉由師生、家長親子等座談,溝通觀念,了解問題,以達
解決困難之目的。
(七)個案輔導紀錄:除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
之基本資料外,應於每次輔導過後,詳載個案或輔導紀錄,以提
供進一步協助與適切輔導之依據。
(八)轉銜輔導:學校對於即將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就其需求,安
排適切的轉銜輔導。
(九)補助標準表:
┌──────┬──────────┬────────────┐
│項 目│補 助 標 準│說 明│
├──────┼──────────┼────────────┤
│一、輔導行政│一、障礙學生者每校每│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身心障│
│ 業務費 │ 年基本行政費五千│礙手冊或經縣市政府鑑輔會│
│ │ 元。 │鑑定為身心障礙者為主要補│
│ │二、另依身心障礙學生│助對象。 (不含肢障生) 。│
│ │ 人數每年每人補助│ │
│ │ 三千元。 │ │
│ │本項最高補助二萬元為│ │
│ │限。 │ │
├──────┼──────────┼────────────┤
│二、工讀生服│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一、本項經費用於工讀生協│
│ 務費 │學生每年每人五千元。│ 助視聽障、腦痲或肌肉│
│ │ │ 萎縮症等學生生活及課│
│ │ │ 業 (報讀、點字、錄音│
│ │ │ 、翻譯等) 之輔導及外│
│ │ │ 聘手語人員協助上課翻│
│ │ │ 譯工作。 (不含肢障生│
│ │ │ ) │
│ │ │二、依學生人數列計,由學│
│ │ │ 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
│ │ │ 用。 │
├──────┼──────────┼────────────┤
│三、輔導人員│一、重度視障 (使用點│一、本項經費補助實際施予│
│ 輔導鐘點│ 字) 、重度聽障學│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導│
│ 費 │ 生及重度腦痲、重│ 師、輔導教師或任課教│
│ │ 度肌肉萎縮學生每│ 師每月特教輔導鐘點費│
│ │ 年每人二萬四千元│ 。 (不含肢障生) │
│ │ 。 │二、經費由學校統籌分配運│
│ │二、輔導中度身心障礙│ 用。 │
│ │ 學生每年每人七千│三、經費補助視本室年度預│
│ │ 二百元。 │ 算額度調整之。 │
│ │三、學障學生人數合計│四、學障學生補助需持有縣│
│ │ 五十人 (含) 以上│ 市政府鑑輔會證明。 │
│ │ ,每年每校補助十│ │
│ │ 萬元。學障學生人│ │
│ │ 數二十人以上至四│ │
│ │ 十九人,每年每校│ │
│ │ 補助六萬元,學障│ │
│ │ 學生十人以上至十│ │
│ │ 九人,每年每校補│ │
│ │ 助三萬元,學障學│ │
│ │ 生九人以下,每年│ │
│ │ 每校補助一萬五仟│ │
│ │ 元。 │ │
├──────┼──────────┼────────────┤
│四、教具教材│核實編列 (最高補助四│ │
│ 及相關教│萬五千元) 。 │ │
│ 學輔助費│ │ │
└──────┴──────────┴────────────┘
備註:上述各項補助額度依年度預算多寡調整。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輔導實施計畫(包括
計畫項目與實施方式、輔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
,逕寄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二)各私立高中職校提報之年度輔導計畫及經費預算表,由本部中部
辦公室依補助原則予以審查,並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循
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辦理核撥作業。
(三)配合師範院校特殊教育中心到高中職校輔導區規劃,並考量區域
校數分佈, 擇由輔導區承辦學校辦理系列研習活動,由本部中部
辦公室編列預算補助支應。
(四)各區承辦學校應就事先調查掌握區內高中職校身心障礙學生類別
人數,了解區域特性與需求,研習活動均請協調登錄於教育部特
教通報網,並通知各校一律以上網報名方式辦理, 俾利掌握教師
特教進修情形。
|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後的年度工作計畫及補助額度,函請各申請
學校備文檢據報本部中部辦公室請款。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進行期間,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以進行瞭解,請學校
配合相關督導工作,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二)受補助學校應於次年二月十日前,將輔導實施成效滿意度調查及
輔導成果報告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三)本部補助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應貼上註明「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補助」字樣之貼條。
(四)本部中部辦公室得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做為後續經費補助之
評核依據。
|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經費依預算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