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城鄉接軌-人人同步發展學習計畫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知識經濟發展方案」。
  (二)教育部「推展終身教育、建立學習社會」中程計畫。

二、目的:
    因應知識經濟社會發展,增加基層成人學習機會,加強文化不利地區
    民眾及弱勢族群之終身教育,以促進成人教育機會均等。

三、補助對象:
    教育部輔導相關機關(構)及民間團體各依權責規劃策辦學習活動,
    其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以教育事務性質者為優先)。
  (三)社會教育機構。

四、辦理方式:
  (一)舉辦學習活動,應訂定周詳可行計畫,活動方式應符合成人教育
        政策理念,以透過研習、參訪觀摩、戶外實地教學、座談、演講
        、讀書會、研討會等方式,增進學員生活知能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並符應教育功能之認知性、合理性及價值性。
  (二)學習活動實施對象:
        以山地、離島、偏遠、農漁村地區之民眾為主要對象,並以農民
        、漁民、勞工及弱勢族群為優先。
  (三)學習活動內涵如下:
        1.發展成人聽、說、讀、寫、算學習能力。
        2.加強成人適應現代生活實用知能。
        3.加強成人保健知識習慣。
        4.加強成人產業文化學習。
        5.其他有關成人學習活動。
  (四)辦理學習活動如民眾報名參加情形踴躍時,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決
        定之。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
        1.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一千六百元;與主辦或訓
          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
          點費一千二百元。
        2.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八百元。
  (二)助教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每節鐘點費三百元。
  (三)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有住宿之事實者):比照相當職級之
        差旅支給標準。
  (四)膳食費:每人全天四百元計,半天二百元計。
  (五)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五千元。
  (六)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五千元。
  (七)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一百元。
  (八)宣傳費(DM、活動看板、布條):最高五千元。
  (九)印刷費:最高六千元。
  (十)材料費:最高每人一百五十元。
  (十一)交通費:每輛次不超過一萬元。
  (十二)文具、紙張及郵電費:最高五千元。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單位辦理相關學習活動,應擬訂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
    附件一、二)各乙份,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向教育部申請。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依規定標準詳實初審彙整所屬機關
        (構)學校(含所在地之高中職)計畫後向教育部申請。
  (三)社團及基金會依設址所在地區向下列國立社會教育館申請(活動
        辦理以所在地區為範圍),並經各國立社會教育館依規定標準詳
        實初審彙整後報送教育部:
        1.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宜蘭縣、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
          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
          林縣、連江縣。
        3.國立台南社會教育館: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
          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國立台東社會教育館:花蓮縣、台東縣。
  (四)教育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所提計畫予以審查,並依各申請單位所提
        計畫內容、參加人數、過去辦理成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如有
        特殊情形經審查通過得予全額補助,且依行政程序通知審定結果
        。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1.經教育部同意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教育部通知函後,檢
          附收據(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章)送教育部請款撥付
          ,如為部分補助請在收據註明係「部分補助」字樣。
        2.地方政府所檢附之收據應為「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於
          一般收據註明「納入預算辦理」字樣。
        3.民間團體部分整合由各國立社會教育館依規定程序向教育部請
          款。
  (二)經費核銷
        1.地方政府及國立社會教育機構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送教育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原單位保管。
        2.民間團體(社團及基金會)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送設址所在地區之國立社會教育館彙整後送教育部核備
          ,原始支出憑證留存所在地區之國立社會教育館保管。
  (三)相關經費核銷及結報等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網址:http://www.e
        du.tw/accounting/index.htm)。

八、輔導及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及社會教育館得辦理計畫人員研習培訓,邀請各接受補
        助單位之成員參加,所需經費可併提計畫向教育部申請。
  (二)各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活動辦理期間,教育部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
        關機關代表組成訪視小組,實地訪視輔導辦理情形。
  (三)透過辦理成人學習活動單位數、活動類別、次數、經費(補助及
        自籌);參與人數;十五歲以上不識字人口比例等效益指標,瞭
        解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五)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計畫項目之補助經費
        繳回教育部。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執行績效不彰者,列
        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