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習班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謀補償升學文理補習班、語文補習班及輔導就業考試補習班(以下
    簡稱各補習班)等非在學學生因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
    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補習班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
    政府得另定辦法輔導各補習班辦理之,省政府教育廳應負責督導縣(
    市)政府辦理本項業務。

三、參加團體保險之各補習班為要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之法定代理
    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四、基於受益者付費之原則,由各補習班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代辦費
    用收據內開列「保險費」乙項,併同學雜費收取,「被保險人名冊及
    保險費用明細表」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代收處所
    ,由保險人製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補習班存執,並於三星期內報直轄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備查。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