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經費設算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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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經費設算基準,係依「學校基本補助額度」、「服務
範圍人口密度基本補助額度」、「開設課程數基本補助額度」三項基準,
設算各項補助經費之加總。說明如次:

一、學校基本補助額度
  (一)申請補助之社區大學,係指符合「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要
        點」規定之補助及獎勵資格者,每所社區大學僅得以單一校數計
        算,不得以分班、分校或教學點重複申請補助經費。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財力分級,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為準
        。
  (三)設算方式:
        1.財力分級 1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 450千元。
        2.財力分級 2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 475千元。
        3.財力分級 3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 500千元。
        4.財力分級 4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 525千元。
        5.財力分級 5級之地方政府,每校補助 550千元。

二、服務範圍人口密度基本補助額度
  (一)社區大學服務範圍之人口密度,以申請補助經費前一年度之平均
        人口密度為準;倘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有跨鄉鎮市區情形,則依其
        人口密度平均數(跨區總人口數除以總面積)設算之。
  (二)設算方式:
        1.6,001人/平方公里以上,每校補助 150千元。
        2.3,001~ 6,000人/平方公里,每校補助 200千元。
        3.1,001~ 3,000人/平方公里,每校補助 250千元。
        4.1,000人/平方公里以下,每校補助 300千元。

三、開設課程數基本補助額度
  (一)開設課程數設算,以各社區大學申請補助經費前一年度開課門數
        (含分班、分校、教學點等開課門數,以春季班 +秋季班 +三分
        之一乘以夏季班開課門數合計,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至整數計之)
        為準。
  (二)設算方式:
        1.開課總數100門以下:每門補助 2,000元。
        2.開課總數101-150門:100門以下開課門數,依前開方式設算之
          ;101門以上開課門數,每門補助 1,500元。
        3.開課總數151以上每門補助 1,000元:150門以下開課門數,依
          前開方式設算之;151門以上開課門數,每門補助1,000元。
        4.本項以累加方式設算補助經費,補助經費上限為 500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