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兒童優惠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所稱社會教育機構,指教育部所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
    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海
    洋科技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家圖
    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二、社會教育機構之收費,應對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提供優惠措施,
    對未滿六歲兒童予以免費優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會教育機構
    依活動性質或經費成本,另定優惠措施或免費優惠者,不在此限:
  (一)特展。
  (二)專為兒童設置之設施。
  (三)以編定座次對外售票。
  (四)其他因展演內容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或因應營運需要,致兒童
        不宜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