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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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僑生研習中華文化課程,設置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特訂定本要
    點。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申請本獎學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1.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
          公民或社會科學概論)、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修習四學
          分以上之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
          科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
          時,應在百分之二十之名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2.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3.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
          課程或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選修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
        1.未經本部、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之僑生。
        2.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職業學校之香港、澳門學生。
        3.持外文成績單之僑生。

三、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及獎狀一紙。
  (二)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八千元及獎狀一紙。
  (三)合於前點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
        ,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四千元及獎狀一紙。

四、申請本獎學金之程序如下:
  (一)各校申請僑生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一之規定填寫申
        請表,檢具學業成績單一份,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但轉學生得
        持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提出申請。
  (二)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僑生申請表件加以審查後,檢具
        附件二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三份及申請僑生之學業成績單一份,
        報部核辦。

五、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得獎人之評定,由本部有關單位辦理之。

六、經核定之獲獎學生,由學校檢具領據及印領清冊函報本部請款並核發
    獎學金及獎狀。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限制領受其他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