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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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各大專校院及其附設之國語文教學機
    構(以下簡稱國語中心)招收優秀外國學生入學,並提供獎學金,特
    訂定本要點。
二、普通獎學金:
  (一)設置目的:
        本部依國際教育學術交流合作政策及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就
        各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外國學生總人數設定比例,分別核配各大
        專校院及國語中心獎學金補助款,以鼓勵各校招收優秀外國學生
        。
  (二)補助範圍:
        各大專校院接受本部普通獎學金補助款,限於補助具正式學籍或
        國語中心之外國學生獎學金或學雜費用。
  (三)申請補助資格:
        1.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人數超過十人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三
          十一日以前,將當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須
          包含學生中外文姓名、性別、國籍、就讀年級、科系所,及各
          學程、各國別總人數統計表),併附獎學金網址,函送本部核
          配補助款。
        2.國語中心招收外國學生上課總時數超過四千(人時)以上者,
          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將上年度八月至本年度七月已註
          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須包含學生中外文姓名、性別、國籍
          、就讀期別、班別、學習時數、總累計人時數和各國別總人數
          統計表),併附獎學金網址,函送本部核配補助款。
  (四)核獎程序:
        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須自行訂定核給外國學生獎學金相關規定(
        含申請方式、受獎待遇、審核標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經
        公告名額、受理申請、公正評核等程序後,擇優核給優秀外國學
        生。
  (五)撥款及核結(核銷)方式:
        1.撥款:
          各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應於每年一月一日以後,依本部所核配
          補助款金,備據(註明為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報本部請領相
          關經費。並應於核獎後一個月內檢送受獎學生資料(格式由本
          部另定之)函送本部錄案參考。
        2.核結或核銷:
         (1)獲本部部分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
            備文檢送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收支清單送本部辦理
            核結。
         (2)獲本部全額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
            備文檢送支出憑證單據,函送本部辦理核銷。
         (3)以上均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及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執行。
  (六)凡大專校院或國語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將停止或酌予
        扣除本項補助款:
        1.未依本獎學金相關規定辦理,停止下一年度經費補助。
        2.執行本項補助款之結餘金額超過原本部撥款金額十分之一時,
          酌予扣除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
        3.各校招收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曠課時數超過總時數四分之一
          ,校方未予警告或退學,並通知當地所轄警察機關者,視為未
          確實督導外國學生在華學業及生活,經有關機關查獲或通報者
          ,酌予扣除下一年度經費補助額度。
        4.其他經本部認定屬重大違失,應扣除補助款者。
三、特設獎學金:
  (一)設置目的:
        本部為拓展對外關係、強化與外國邦誼、增進與外國政府、學校
        、機構、團體等發展教育學術交流合作關係,設置特設獎學金,
        提供我駐外機構遴薦所轄駐在國國籍具潛力之優秀青年來台留學
        ,攻讀我國研究所學位課程或研習中文。
  (二)補助範圍:
        1.受獎期間內,每名每月獎學金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領取本部特設獎學金在我國大學校院攻讀學位,因中國語文障
          礙,無法勝任就讀學校課程之外國學生,得依規定向本部申請
          就讀國語中心一期課程所需學雜費之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學
          雜費用由學生自付,本項補助最多以二期為限。
  (三)申請資格:
        1.符合外國學生來留學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外國學生,經我國內大
          專校院或國語中心甄選審查合格錄取,已領取或將可獲得我國
          大學校院入學者。
        2.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或我國內學校其他獎學金。
        3.非外國學校與我國學校進行之交換學生之外國學生。
        4.續申領獎學金者,上年度成績符合各校最低合格標準,且未逾
          本項獎學金最高受獎年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1.準備作業:由我駐外機構訂定獎學金作業規定與簡章,報本部
          備查後,完成計畫準備作業。
        2.申請作業:各國申請人應依照獎學金公告簡章之規定,向我駐
          外機構或由我駐外機構委託之駐在國專業學術機構提出申請,
          並填具中華民國特設獎學金申請書,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含:最高學歷證明書、學業成績單、推薦函、研習計畫書及
          其他駐外機構所規定之必備文件)。
        3.審查:駐外機構完成初審作業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將甄審結果及通過初核之申請人名單,排列優先順位後,併申
          請書等文件,列冊函報本部複核。東南亞國家之我駐外機構則
          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辦理初核排序後,檢附申請人獲取國內
          大專校院之入學野i證明文
          件及其他相關申請文件,函報本部複核。
        4.核錄:本項獎學金最遲將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完成,並由本
          部函復相關駐外機構,同時副知外交部。
        5.行前準備:駐外機構於接獲本部核定受獎人名單後,應即通知
          申請人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檢送入學野i文件(已送本部繳
          驗者,免繳)
          、受獎承諾書及預定抵華時間行程報本部備查,並副知各受獎
          人申請就讀之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
        6.核給年限:在華攻讀學位之特設獎學金受獎學生,每次核定受
          獎期間以每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一次以一年期為原則,其實際
          請領期間,自受獎學生註冊入學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或該生
          畢業、結業、休學、退學月止。同一學生受獎累計期限,視該
          生就讀大專校院各科系之正常修業年限而定,研究所碩士班不
          逾二年,博士班不逾四年。申請就讀國語中心之學生,得申請
          以學季為單位,其受獎累計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不得再申請
          延長。
        7.續提申請本項獎學金者,應併前一年在華學習成績單及其他規
          定文件,向原申請機構提出申請。
        8.在華攻讀學位之特設獎學金受獎學生,申請加強中國語文學習
          部分經費時,應提具就讀學校開具之相關語文能力證明文件、
          學業成績單(入學新生免繳)、特設獎學金核定函、擬就讀國
          語中心入學野i及繳費通知單等資料,由原
          就讀學校以書面檢送相關資料報本部核辦。又於國語中心修習
          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可依受獎學生意願及課程需要,於受獎期
          間內,經原就讀學校報部申請延長就讀下一期所需學雜費之二
          分之一,此項延長以一次為限。
  (五)停發或註銷受獎資格:
        1.停發:就讀國語中心受獎期間,單月缺課逾十小時以上,停發
          該月獎學金。來華研讀一學季後,次學季學業成績平均未達八
          十分者,停發下學季獎學金。但停發獎學金之該學季學業成績
          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於受獎期間內,可繼續申領剩餘月份之
          獎學金。
        2.註銷:於大專校院及國語中心就讀期間,有學業成績低落未達
          各系所或國語中心學業成績最低合格標準、行為表現不良、曠
          課時數超過四分之一、無故離校未報經本部同意者等情形之一
          者,經就讀學校函報本部後,註銷其受獎資格。
        3.經本部註銷受獎資格之外國學生,不得再申領本項獎學金。
  (六)撥款及核銷方式:
        1.撥款: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由各大專校院及國
          語中心備文檢送收據及受獎學生核定函,函送本部申請核撥該
          會計年度獎助學金,各校按月定期將獎學金交予學生簽收或匯
          入學生之帳戶。
        2.核銷: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各大專校院
          及國語中心檢附受獎學生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該生金融帳
          戶之支出憑證,依本部撥款金額,逐筆報本部轉帳核銷。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我駐外機構應適時提供來台留學之相關資訊或為各受獎學生舉
          辦來台行前講習會。
        2.受獎學生應於學校註冊日前抵達學校,辦理報到手續,如未依
          限抵校報到時,各校應立即書面通知本部。
        3.受獎學生應於每學年課業結束或返國後一個月內,將在華學習
          成績單、學習成果或心得  報告、長期聯繫地址或電郵地址等
          資料予我駐外單位。
        4.我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學生之學習資料提出
          綜合評估報本部,作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5.轉學:外國學生於受獎期間,倘因身心狀況或特殊環境因素,
          必須轉學者,應以書面並檢具原就讀學校之成績合格證明、擬
          就讀學校同意函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6.休學:受獎學生因身心狀況或特殊因素,無法繼續在華完成學
          業者,應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休學,各校再將資料轉送本部
          核辦,未經完成報部同意即離校者,一律註銷受獎資格,並不
          得再次申領本項獎學金。
四、九十二學年度已核定受領本部普通及特設獎學金之外國學生,仍依本
    部外國學生獎學金核給要點原規定辦理。
註:本辦法有效期間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