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對外華語文教材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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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及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推動具有自由市
    場競爭力及臺灣文化內涵之優質華語文教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範圍及期限
  (一)補助對象:國內、國外已登記立案,並具有編輯、行銷通路及專
        業教學經驗整合能力之非營利機關、學校及相關文教團體。
  (二)補助範圍:新編或修訂適用各年齡層之主教材或輔助教材,包括
        書面、影音或數位出版品等。
  (三)補助期限:整套教材之補助以二年為限。

三、補助原則與基準及補助比率
  (一)教材內涵:
        1.應為以華語文為第二語言學習之教材。
        2.以正體字編印為準,必要時得適度加註簡體字。
        3.以注音符號及二大華語拼音對照。
        4.能融合臺灣多元文化特色及使用國家當地文化。
  (二)補助原則及比率:採部分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
        則。但具有全球市場競爭力之教材,且能符合迫切性國家語文政
        策之申請案,得專案簽請提高補助比例至百分之八十五。
  (三)補助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但國
        外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四)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者,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
        及金額。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原則上應於申請案辦理一個月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
        請。
        1.國內申請案逕向本部提出;國外申請案原則上經我國駐外館處
          函轉本部。
        2.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附件一)、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授權同意書(附件三)、教材編輯綱要、教材樣稿及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2.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部視申請案性質,送請相關華語文專家學者進行審
            查;複審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及簽報作業。
         (2)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於出版發行前,應送本部審查,並
            發行經本部審查通過之版本。
        3.審查基準:
         (1)主教材應含教師手冊及習作。
         (2)應能傳達臺灣文化內涵。
         (3)教材具有國際華語市場之流通性。
         (4)教材編輯群具有華語教學專業資歷及聲望。
         (5)符合教材使用國家之華語教學需求。
         (6)其他相關事項,例如計畫周延性、歷年成效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內:經本部核准之申請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於收到
          本部通知後,檢附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
          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2.國外:由駐外單位彙整本部核准之受補助單位的領據,經初核
          無誤後,送回本部請領經費,再轉撥受補助單位。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
        1.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補助經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分期撥付。
        2.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件四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國外受補助單位由駐外館處
          轉本部核結。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執行成效不彰,本部得視
        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撤銷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七、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受補助單位應授權本部於辦理教育事務利
    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及利用。

八、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成品之著作權歸屬受補助單位,其內容如有錯誤或涉及著
        作權糾紛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報本部
        同意。
  (三)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影音或
        數位等出版品,應依指定方式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如有特殊案
        件,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四)獲補助之教材成品,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免費提供本部,總數以不
        超過一百份為原則。
  (五)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