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
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
一之規定,發給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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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獎學金之對象及期限如下:
(一)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
、化學、生物、資訊及地球科學(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
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排名前百
分之五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並取得本
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入學許可者。
(二)申請期限:自獲獎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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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項目及期間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申請就讀階段別,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一)送本部
審查。
(二)出國留學獎學金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採隨送隨審,審查期
間為六十日:
1.初審:依所送書面文件審核,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應予駁回;
文件不全須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
予受理。
2.複審:通過初審者,送本部所組專案小組辦理複審,審查項目
如下:
(1)前一教育階段歷年成績。
(2)取得入學許可之國外大學為本部所認定之頂尖大學數理系所
。
(3)具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
(4)獲獎相關證明。
(5)出國留學計畫書(包括主題、結構、方法及問題分析等)之
完整性及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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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經複審通過,並由本部核定發給獎學金之學生,應自收到審查
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以下簡
稱契約書,其內容包括保證書、獎學金領取授權書、抵達國外報到卡
、服務期滿申請書及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如附件二。屆期未與本
部簽訂契約書者,視同自動放棄領取獎學金,但期滿前檢具理由向本
部申請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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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學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
美金二萬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依家戶所得核予不同
額度之獎學金:
(1)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每人每年美金三萬
元。
(2)家戶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每人每年美金四萬元
。
(二)碩士、博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
美金四千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一萬五
千元。
前項低學費國家,由本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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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學金給與期間及撥付程序如下:
(一)給與期間:
1.學士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2.碩士、博士階段: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四年。未能於四年內完成
碩士、博士階段學業者,不再續發獎學金;其屬未滿三十歲之
役齡男子,得報請本部同意續予推薦於國外繼續該階段學業,
並應於三十歲前返國。
(二)撥付程序:
1.獎學金每半年撥付一次。
2.申請人於完成契約書簽訂程序後,本部應依每半年支領總額,
乘以實際就讀月數占六個月之比率,計算入學當月至當年度六
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留學獎學金數額,通知申請人
檢附領款收據及其美金帳戶影本,向本部請領款項。
3.當年第二期或次年起之獎學金,由本部駐境外機構(以下簡稱
駐外機構)將申請人之訪視輔導委員評估報告單(如附件三)
、成績單、學習報告單(如附件四)及前一期學費收據證明影
本,函送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寄送半年出國留學獎學金領
款收據,由本部撥付申請人款項。
4.本部收訖申請人領款收據等資料後,於六十日內完成款項撥付
。
5.申請人提前完成學業者,其完成學業日之次月起至當年六月三
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獎學金,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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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部審核通過領取出國留學獎學金之獲獎學生,其就讀學士學位期
間,本部應依「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
一等獎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輔導小組作業規定」(如附件五),聘請
訪視輔導委員,進行學習及生活適應追蹤,並查核其國外學習成就後
,填寫前點第二款第三目之評估報告單;其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
,不另聘請訪視輔導委員,由學生就讀學校之指導教授評估學習成果
,填寫前點第二款第三目之評估報告單,但依前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本部不再續發獎學金,且由本部審核通過續予推薦者,免予訪視輔
導及填寫評估報告單。
前項訪視輔導委員查核之學習成就,或指導教授評估之學習成果,應
作為每半年是否續發獎學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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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領取獎學金學生應依下列規定,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一)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或國外就學期間因故停止續領學士階段獎學
金者,應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其服務年限,按領取獎學金之年數
計算,領取一年者,服務一年,依此類推。僅領取碩士、博士階
段獎學金者,無需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二)前款返國服務義務之履行,未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
學士階段學業後十年內,完成服務義務;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
,應於結束研究所階段學業後十五年內,完成服務義務。
(三)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者,於國外頂尖大學校院擔任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職、世界級企業、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擔
任重要職務或相當層級研究員,並檢具聘任證明書,申經駐外機
構初審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者,視同返國服務。
(四)經本部核定視同返國服務者,應積極辦理促成我國與當地國產業
、學術或研究機構之國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
談會、研討會等)等活動。
(五)視同返國服務期滿二個月前,應提交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服務經
驗分享及所有與國內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之連結歷程,經駐外
機構報本部備查;未提交者,視同未完成返國服務。
未依前項規定返國服務者,應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
返還已領之全數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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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未通過訪視輔導委員之查核或指導教授之
評估者,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終止發給獎學金。
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於領取獎學金期間回國處理者,返國及停留期
間所需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其返國停留日數一年總計以九十日
為限,逾九十日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並按當期(年)返國日數除以當期(年)總日數之比率,乘以當期(
年)所發獎學金總金額計算之數額,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通
知限期返還。但逾九十日期限屆至前,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報
本部同意延長返國停留期間,及同意停留期間屆滿後復學時始發給獎
學金者,其於返國期間,暫停核發獎學金,並免予返還已發給之獎學
金。
已獲審核通過核發本獎學金者,其原申請之就讀國家╱城市、就讀學
校╱系、所、院、就讀類別及學習(研究)計畫,不得變更。但有正
當理由,檢具具體說明,申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其申請變更,
以一次為限。未經本部同意而變更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並由本
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還已領取之全數獎學金,且不得
再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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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領取獎學金學生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如下:
(一)取得本獎學金核發資格後,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契約書辦理
。
(二)申請人抵達國外後,應依契約書規定,持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正本
、抵達國外報到卡、護照基本資料頁、出入境日期證明及簽證頁
或簽證文件影印本各一份,親至駐外機構或寄至駐外機構辦理報
到,並將上開文件、資料寄送本部。
(三)領取本獎學金者完成各階段學業後,應將所著研究論文或成果報
告各二份送交本部。
(四)本要點規定應繳交之證件,除特別註明應繳交正本者外,一律繳
交影印本(不予退還),並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後簽名蓋章
。所繳交之書件或表卡有虛偽不實,經本部查明者,依下列規定
處理,申請人並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1.已完成申請手續者,撤銷申請資格。
2.已通過審核者,撤銷領取獎學金資格;已領取獎學金者,由本
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還已領之全數獎學金。
(五)以國外學校在學證件申請本獎學金者,其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依各學習階段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所組專案小組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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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於九十
四年及九十五年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及資訊
(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
得該科競賽金牌獎,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並
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院入學許可者,自獲獎
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出國留學獎學金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留學
獎學金額度規定如下:
(一)學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
年美金二萬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三萬
五千元。
(二)碩士、博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
年美金四千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一萬
五千元。
(三)前二款低學費國家,由本部審定之。
(四)其他留學獎學金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為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資培育大學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軍人、替代役、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之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其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獲審核通過者,不得
以因其身分所生之事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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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領取本獎學金
學生應返國服務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返國服務年限;第八點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視同返國服務者,亦同:
(一)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者: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
(二)領取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之
二分之一。
學生先後領取學士階段及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其服務年限應
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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