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單位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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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強輔導我海外留學生,提昇留學品質,注意海外安全維護,特訂
    定本計劃。

二、補助對象:
    本部駐外館處之文化參事處、文化組、派駐人員。

三、辦理區域範圍:
  (一)文參處、文化組、派駐人員轄區。
  (二)無本部駐外單位之國家、地區,由主辦單位依據需要邀集參與。
        若確有另行獨自辦理之需要者,得請該國家或地區駐外館處報部
        核備後,依本實施計畫辦理。

四、活動內容:
  (一)文化參事處、文化組、派駐人員有關業務說明。
  (二)本部有關留學生權益規定及海外安全維護等宣導。
  (三)研討建構同學會聯絡網路之具體性規畫。
  (四)研討發揮同學會服務功能之持續性制度。
  (五)研討提昇留學生學術研究及參與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之實質性措
        施。
  (六)其他同學會功能發展等事宜之研討。
  (七)辦理期間,以一天為原則。

五、補助原則:
    最高會議補助金額為美金五仟元整,活動應求簡約、平實,無須特意
    裝飾場面。參加人數、活動經費等應確實掌握及預估,避免浪費,並
    應確實依據細目編列。補助經費項目包括場地費、膳食費、交通費及
    雜支(如資料印刷等)等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活動日期二個月前檢附「駐○○○大使館(代表處、
        辦事處)文化參事處(文化組)年度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實施計
        畫」函報抵部審核。奉核後,即可領據報部撥款,以利活動之籌
        備。
  (二)審查原則:前項「實施計畫」應該檢附活動經費細目編列預算書
        ,並包括會議宗旨、時間、地點、議程、出席人員(含參加同學
        會會長名單及同學會名稱;原則上不得代理,若需代理應註明原
        因核備)、討論議題及預期達成效益等內容。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主辦單位所送之計劃畫(含預算書),經本部簽奉核可後,通知
        主辦單位檢附領據報部請款。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完竣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報部核銷;並送
        「駐○○○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文化參事處(文化組)年
        度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記錄」及成效報告(訂制成冊,以 A 4、
        直書、14號字)報部核備,俾彙編成冊參考。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建立留學生同學會制度性體制,有關研討規劃之措施必須確實
        持續可行,確立制度;本部將依據研討會結果,建檔考核。
  (二)本部將依據陳報之實施計畫內容嚴謹審核。
  (三)活動辦理成效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