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開拓華語文教育產業海外需求計畫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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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開拓海外需求,鼓勵依據目標地區
    之需求,籌組策略團隊,以整合服務之方式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
    ,提升我國在海外華語文教育領域之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地區:指本部每年公告指定或申請單位自行提出具有新開發
        價值之海外華語文教育需求地區;其得視實際情況劃分子目標地
        區。
  (二)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指受補助團隊於目標地區設立專
        案辦公室,並於當地授課,以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策略,開拓及經
        營當地地區網絡。
  (三)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指受補助團隊依目標地區之需求
        (包括師資、教材、課程、測驗、認證等),以第四點第二款所
        定策略,開拓海外需求行銷網絡及跨國提供華語文產品及服務(
        包括線上華語文學習與教材)。
  (四)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指受補助團隊依目標地區之需
        求(包括師資、教材、課程、認證、測驗等),以第四點第二款
        所定策略,開拓及建立來臺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參加線上學習
        課程之海外行銷網絡。

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除有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補助外,
        得針對目標地區籌組團隊(以下簡稱申請團隊),以整合服務之
        方式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申請補助:
        1.從事華語文教學、學習及推廣之全國各大專校院、非營利機關
          、團體及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非營利教育機構。
        2.政府之海外駐點,或經政府立案在海外從事與華語文教學、學
          習及推廣之單位,例如各部會駐外館處、臺灣書院、臺灣教育
          中心、海外臺灣學校,或僑務委員會輔導並推薦之海外僑校或
          僑教聯合組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1.補助類別之非營利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海外駐點非屬中華
          民國政府管轄或輔導。
        2.最近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3.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
    前項團隊,應依海外目標地區之需求籌組,其成員得包括產、官、學
    、民具有華語文實體教學、數位學習、師資培訓、測驗認證、課程教
    材、市場研究、行銷推廣及商機開發等專長者。

四、計畫執行方式:
  (一)目標地區分為下列三類,本部每年得依其優先序及申請案情形進
        行評估,訂定三類補助之百分比:
        1.尚未拓展之重要地區、新興地區,或困難度高之地區。
        2.有長期合作關係之地區。
        3.商機成熟之地區。
  (二)申請團隊應針對前款三類目標地區之特性,運用下列整合服務策
        略進行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之規劃:
        1.既有服務及產品之加值應用或創新:以目標客戶需求及地區特
          性為導向,將既有之教育服務及教材加以整合改進,或結合新
          科技(例如雲端科技、智慧手持裝置、行動通訊網路、電子智
          慧白板等),創造新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包括發展適地性
          教學方式、設計適地性教學內涵、培訓適地性師資、改造華語
          文教學工具、教材及自修學習產品等。
        2.跨領域合作:結合華語文教育產業鏈水平合作相關領域,(例
          如影視產業、會議展覽產業、觀光產業、翻譯產業、科技產業
          及文創產業等),依共利綜效原則,共同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
          擴大加值之行銷、展示、競賽、宣傳等。
        3.整合性方案:開發各種整合性創新學習模式,例如浸潤式學習
          (融入各種學科領域如語文、社會、藝術、體育等相關教學情
          境)、整合式學習(結合企業實習,產業運作活動等學習模式
          )、移動式學習(華語文學習結合社區活動、參訪旅遊、實習
          等)。

五、補助類別及上限:
  (一)補助分為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
        出計畫及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等三類,符合第三點第
        一項申請資格者,得就三類計畫單獨或任意組合提出申請。計畫
        補助期限為四年,並應以第五年起由海外使用者付費為最終目標
        。
  (二)前款三類計畫之補助,分二階段提出申請:
        1.第一年先期開發階段:工作內容包括進行目標地區之需求分析
          、拜訪當地機構進行說明行銷介紹、與目標地區進行試點計畫
          、擬訂三年業務發展計畫等。
        2.第二年至第四年地區開拓階段:工作內容為進行目標地區之需
          求分析、拜訪當地機構進行說明行銷、開發及輸出華語文教育
          服務及產品、建立銷售通路等。
  (三)各申請案均應定出分年績效目標( KPI),並於期中報告及期末
        報告提出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其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未達各申請案
        自訂之績效目標( KPI)百分之二十者,本部得酌予降低次年度
        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第一款三類計畫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組合提出之計畫
        者,補助款上限為每案補助上限之總和:
        1.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第一年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
          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
          則;第二年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
          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案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五百
          萬元為原則。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第一年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
          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
          則;第二年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
          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案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三百
          五十萬元為原則。
        3.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第一年由團隊自籌百分之三
          十,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
          為原則;第二年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
          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案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
          二百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第四款獲補助之申請案,自第二年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
    視提升情形審酌增加補助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一)目標地區之合作夥伴出資比率逐年提升。
  (二)計畫產生可衡量之具體利潤逐年提升。
    已獲核定補助之一百零三年度申請案第三年與第四年,及一百零四年
    度申請案第二年至四年,其本部補助之比率,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
    理。
    已獲核定補助之一百零三年度申請案,其第二年計畫經審查不通過或
    未繼續申請第二年計畫者,及第二年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因故撤案及
    延後辦理者,得重新提出第二年至第四年計畫之申請。

六、補助項目及金額: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審查及結報;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第一年先期開發階段:
        1.人事費: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
          原則。
        2.開發人員機票費用:以補助經濟艙機票為限。
        3.國外差旅費用:每日不得逾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
          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定數額。
        4.專案計畫可邀請國外利害關係人或夥伴來臺,支付渠等來臺旅
          運費,包括機票費及在臺交通費、住宿費。
        5.外語版或非中文正體版宣傳品製作費用:包括製作平面、電子
          及各類新媒體(如EDM、APP、社群網站、視頻等)行銷活動之
          宣傳品等;其以每次申請案之需求為限,但電子類且可延續使
          用之宣傳品,僅得申請一次建置費用補助。
  (二)第二年至第四年地區開拓階段:補助項目如附件一。

七、補助案申請作業:
  (一)申請團隊應於本部指定申請期間內,檢具指定之應備申請文件及
        相關應備資料(如附件二)一式五份,向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提
        出申請;其文件均應以中文正體字撰擬,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
        及相關應備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整,經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通知
        限期補件,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交付郵遞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公告受理期
        間之末日十七時前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開拓華語文教育產業海外需
        求計畫補助申請」。
  (四)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八、審查作業: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對申請團隊進行資格初審,並確認
        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及資料(申請團隊合作協議書、自我檢核
        表及申請計畫書中所載明之其他相關應備資料等)與經費編列是
        否符合規定。
  (二)複審:
        1.由本部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官、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
          組成審查小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審團隊進
          行複審。
        2.本部視業務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出
          席簡報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
          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
          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
          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廢
          止該補助之核定。
        4.同一目標地區以首先入選團隊取得優先經營權,入選團隊對於
          子目標地區提出申請時,審查小組應優先考量。
        5.入選團隊於核定計畫期程結束後,如成效良好而目標地區經本
          部評估有繼續補助之必要時,審查小組應優先考量。

九、計畫考核:
  (一)受補助團隊應提出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以落實計畫執行。期中
        報告及期末報告形式採書面或口頭,或二者兼具,由審查小組建
        議,本部於核定時備註。
  (二)由本部組成計畫成效評估工作小組,負責評估八年計畫整體成效
        ,對受補助團隊之績效分年進行考核,並得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
        及抽查。
  (三)計畫內容經核定後,未經本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業務實際
        執行發生變化,需變動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項目,應於計畫預定
        執行三十日前,說明變更理由及項目,函本部指定專責單位轉送
        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計畫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或情事變更,無法繼續執行時,應於
        一個月前提出計畫終止申請,並說明具體理由,經本部同意後始
        得停辦計畫,未執行完畢之 ?餘經費應予以繳回。
  (五)受補助團隊應切結於海外行銷活動期間不會有任何矮化國格行為
        。
  (六)受補助團隊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不實獲補
        助,或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違反法律及法規命令之情事
        者,自違反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相關補助。
  (七)受補助團隊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日後申請本部相關計畫審查評分之參考。
  (八)為激勵入選團隊達成開拓華語文教育海外地區之目標,經成效評
        估工作小組考核執行成果超過年度預設目標實績之團隊,得於次
        年度視情況提高執行團隊受補助比率或增加團隊執行預算,不受
        各類補助上限之限制。
  (九)受補助團隊於核定計畫期程結束後,如所經營之目標地區經成效
        評估工作小組建議有繼續補助之必要,得優先考量補助。

十、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經本核定之計畫,其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撥付及結報作業。
  (三)受補助團隊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期末報告、執行成效、
        團隊自籌款及目標地區之合作夥伴出資補助款之入帳證明及請款
        領據,送本部專責單位,經本部備查後核撥當期經費;受補助團
        隊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送本部結報。

十一、其他事項: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團隊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