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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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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體育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將捐助之 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由主管機關查核。 體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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