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體育法人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除依
  法令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外,不得有其他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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