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體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
  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
  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
  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