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 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 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 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