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體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種類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改(補)選(聘
      )。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體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
  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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