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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利用地方資源,推動發展運動觀光遊程,促進運動產業異業結
    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運動觀光遊程,指以參與或觀賞運動為主要活動之旅遊行
    程,並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者。

三、本要點補助款之用途,應符合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
    定;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規劃、推動運動觀光遊程之費用。
  (二)行銷、宣導運動觀光遊程之費用。

四、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
    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運動觀光遊程發展目標。
  (二)運動觀光遊程內容。
  (三)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四)執行進度及期程。
  (五)經費籌措及運用情形。
  (六)預期效益。

五、地方政府應備之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
    表,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經費合理
    性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七、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所需經費,並以書面
    通知。

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部各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之補助上限為申請計畫之百分之八十六。
  (二)第二級之補助上限為申請計畫百分之八十七。
  (三)第三級之補助上限為申請計畫百分之八十八。
  (四)第四級之補助上限為申請計畫百分之八十九。
  (五)第五級之補助上限為申請計畫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計畫經費之編列基準、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
    保存管理及銷毀,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十、本部得視運動發展基金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之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
    ,酌減或廢止補助。
    有前項情形者,本部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
    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區分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間之合作關係
    ,爰於第一項明定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之間及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之
    間,應訂定協議書,及應納入協議書之相關事項。
二、考量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應了解協議書內容,爰第二項明定主聘學校
    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規定,以書面方式
    通知是類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