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透過運動場地之新建、修建、整建及體育
器材設備之充實,改善體育教學與運動訓練環境,落實體育教學、運
動及強化訓練績效,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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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最近二年參加大專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學校運動聯賽(最
優級組)或本部主辦之拔河錦標賽獲前四名學校。
(二)經本部核定為推展體育績優學校。
(三)原住民及特殊體育班學校。
(四)支援本部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學校。
(五)經本部遴選為重點培育運動績優選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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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一)申請游泳池、體育館或運動場地新建、修建或整建者,學校應編
列或自籌二分之一以上之配合款。
(二)補助額度依學校申請案件及本部經費預算審查核定,以不超過新
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或主管機關自籌。
(三)前二年度曾經本部(含中部辦公室)等相關司處補助者,不再補
助。當年度已依本原則獲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設置樂活運
動站及其他體育運動硬體設施。
(四)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原住民、特殊
體育班、推展體育績優學校、中等學校運動會與運動聯賽績優學
校及專案性計畫外,本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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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逾
期恕不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提早送件,俾利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期限內送本部。
(二)申請程序: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主管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第二
點規定初評後彙整報本部辦理,其餘由學校檢附符合第二點規
定之證明文件,逕向本部申請。
2.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學校是
否符合第三點第四款之規定初評後彙整報本部辦理。
(三)申請文件:計畫應含預算書、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
本及部分補助款配合承諾等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四)審查期限:翌年二月一日前。
(五)審查方式:
1.由業務單位先行初審,再由專家學者進行複審。
2.業務單位得視需要,會同本部相關單位赴申請學校訪視。
(六)申請及審查期限情形特殊者專案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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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
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部分補助者,其活動花費總金額少於原報總金額時,應按補助比
例繳回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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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成效考核:為了解各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本部得組訪視小組並
擇校抽訪,訪視結果作為下次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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