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學校新建修建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審查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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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透過運動場地之新建、修建、整建及體育
    器材設備之充實,改善體育教學與運動訓練環境,落實體育教學、運
    動及強化訓練績效,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最近二年參加大專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學校運動聯賽(最
        優級組)或本部主辦之拔河錦標賽獲前四名學校。
  (二)經本部核定為推展體育績優學校。
  (三)原住民及特殊體育班學校。
  (四)支援本部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學校。
  (五)經本部遴選為重點培育運動績優選手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申請游泳池、體育館或運動場地新建、修建或整建者,學校應編
        列或自籌二分之一以上之配合款。
  (二)補助額度依學校申請案件及本部經費預算審查核定,以不超過新
        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或主管機關自籌。
  (三)前二年度曾經本部(含中部辦公室)等相關司處補助者,不再補
        助。當年度已依本原則獲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設置樂活運
        動站及其他體育運動硬體設施。
  (四)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原住民、特殊
        體育班、推展體育績優學校、中等學校運動會與運動聯賽績優學
        校及專案性計畫外,本部不予補助。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逾
        期恕不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提早送件,俾利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期限內送本部。
  (二)申請程序: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主管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第二
          點規定初評後彙整報本部辦理,其餘由學校檢附符合第二點規
          定之證明文件,逕向本部申請。
        2.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學校是
          否符合第三點第四款之規定初評後彙整報本部辦理。
  (三)申請文件:計畫應含預算書、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
        本及部分補助款配合承諾等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四)審查期限:翌年二月一日前。
  (五)審查方式:
        1.由業務單位先行初審,再由專家學者進行複審。
        2.業務單位得視需要,會同本部相關單位赴申請學校訪視。
  (六)申請及審查期限情形特殊者專案簽核。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
        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部分補助者,其活動花費總金額少於原報總金額時,應按補助比
        例繳回差額。

六、補助成效考核:為了解各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本部得組訪視小組並
    擇校抽訪,訪視結果作為下次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