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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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
    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頒給學校體育傳炬
    獎,以鼓勵增進學校體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及資格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
            活動競賽、適應體育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體)育(運動)局或教(體)育局(處)
            。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服務、課程教學、
            活動競賽、適應體育及志願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
            績效、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貢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
            工及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之專
            任運動教練或教練。
    (三)特別獎項: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或
          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分類如下
          :
          1.學校體育奉獻獎: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
            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2.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之自然人。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學校體育傳炬獎每年辦理一次,獎項名額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大專組:二所。
           (2)高中組:五所。
           (3)國中組:六所。
           (4)國小組:十所。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2.活動貢獻獎六名:包括男性三名及女性三名。
          3.運動教練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三個(名)。
          2.終身成就獎:一名。
    前項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獎項申請件數與符合表揚條件之情形
    ,予以增減。

四、符合第二點資格者,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證明
    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本署申請,由本
            署逕行辦理複選。
          2.績優學校獎: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
              推薦之。
           (2)非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學校向其主管機關申請,各該主管
              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個人獎項: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由各該主
          管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
           (1)法人、自然人、機關(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前( 1)以外之全國性之法人、機關(構)及團體:法人
              、機關(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
              初選後推薦之。
          2.終身成就獎:得經本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複
            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
            行提報決選小組進行決選。
    前項各款獎項,本署得主動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如附件。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三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辦理初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本署(以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
            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推薦名額,規定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團體獎項及其組別以各推薦
              一個團體為限,個人獎項以推薦任一性別各一名為限,特
              別獎項以各推薦一名為限。
           (2)本署:各獎項及組別以推薦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進行複選。
    (二)複選:
          1.複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複選小
            組評選之。複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
            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署辦理複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複選審查小組
            ,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審查作業;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三)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決選小
            組評選之。決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
            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署應將複選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決選小組評選之。
    (四)初選、複選、決選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各獎項得獎者,由本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列
    規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貢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者,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或於三年
    內經判刑確定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及學校之相關單位與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獎勵;本署得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
    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之規定,優予經費補助。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於獲獎後三年內不得重複提出
          申請。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演講或經
          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