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國立及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
一規定成立體育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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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方式各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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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運動種類以亞運、奧運運動競賽種類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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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課程、訓練一般學科課程,應包括語文、數學、自然、社會、藝術、
體育、生活等七大領域,共計四十八學分。惟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
課程,亦自發布日實施。
(一)專業課程應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專項術科兩類。每週以十二小時
為原則,體育專業學科得由現行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標準或綱要已
列入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另
專業術科訓練課程,得利用晨間、課後或假日實施。
(二)各校應組成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設計課程,提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各校應組成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設計課程,提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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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學
(一)教學時間由各校自行編排。
(二)體育班專業課程應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合
格教師或教練兼任;其兼課鐘點費或津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學科、術科成績考查,應依現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
六條:「各校為適應實際需要,應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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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
(一)各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學科及專項術科資料檔案,作為追蹤輔導
參考。
(二)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必要時得提供學生住宿及給
予課業輔導。
(三)體育班學生如因傷或適應不良,學校得輔導轉至非體育班就讀或
輔導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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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各校應依實際需要,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自行編列
預算支應;本部得視各校體育班規模及訓練成效,酌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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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成立體育班核定原則
(一)申請學校應成立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主
管、家長會委員、體育教師及教練等擔任委員,辦理體育班籌設
事宜。
(二)申請學校應研擬成立體育班計畫書,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本部
(中部辦公室)核定。
(三)成立體育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緣起。
2.組織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招收運動種類及學生人數。
4.學生來源。
5.師資。
6.場地設備及器材(限設班種類)。
7.課程規劃(包括科目、授課時數、綱要等)。
8.培訓計畫。
9.經費來源。
(四)核定程序: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聘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
,依據體育班成立計畫書,評估審核後提高中職增調科班審查會
議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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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獎懲為瞭解體育班辦理情形,本部(中部辦公室)得組成訪視小
組實施訪視。辦理績優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之學校,則專案
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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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則
(一)設班學校得訂定優秀運動員獎勵規定,獎勵術科優秀之學生。
(二)已設體育班之學校得適用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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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自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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