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承辦之地方政府遴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承辦之地方政府)應於全國中等
    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
    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提出申辦。

三、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承辦之地方政府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
        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含運動競賽、藝文、表
        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含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財務
        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議會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如有使用其他直轄市
          、縣(市)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書。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單位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署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申辦計畫書之審查。
  (三)成立遴選小組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四)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單位:
        1.有三以上申辦單位者:
         (1)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單位。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單位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
            者,以其為承辦單位。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單位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
            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單位,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單位為承辦單位。
        2.有二以上申辦單位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單位為承辦單位。
        3.僅有一申辦單位者: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為限始為承
          辦單位。
        4.無申辦單位或申辦單位條件不符時,得由本署以北、中、南、
          東分布方式,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

五、經遴選為全中運之承辦地方政府,應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規定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