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體育訪視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台(89)體字第八九一一六四八八號函辦
    理。

二、目的:
    為瞭解學校體育行政運作及教學與活動實施之成效,以落實大專校院
    體育正常發展。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

四、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五、實施期程:自九十二年度起至九十五年度止,為期四年。

六、訪視對象: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體育學院)為訪視對象,各年度訪視分組
    如下:
  (一)九十二年度:專科學校暨管理學院類。
  (二)九十三年度:技術學院類。
  (三)九十四年度:科技大學類(含師院、藝術、人文、語言、醫事及
        其他)。
  (四)九十五年度:綜合大學類。

七、實施方式
  (一)本訪視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學校自評,第二階段為教育部
        複評訪視。訪視表格請各受訪學校於教育部體育司或國立台灣師
        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網站自行下載填寫。
        1.學校自評:由校內相關單位組成「自評小組」,進行自我評量
          ,並將自評結果一份留存學校,一份函送辦理單位
         (1)九十三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三年九月底前完成自評。
         (2)九十四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完成自評。
         (3)九十五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自評。
        2.教育部複評訪視:由教育部組成「訪視小組」,成員包括大學
          校院長、專家學者及行政人員等(組織簡則另訂之),就各校
          陳報之自評結果,進行複評訪視。
         (1)九十三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複評。
         (2)九十四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四年五月底完成複評。
         (3)九十五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五年五月底前完成複評。
  (二)訪視流程:到校實地訪視時間以半天為原則,進行程序包括業務
        簡報(20分鐘)、分組參觀設施及查閱資料( 100分鐘)、師生
        晤談(40分鐘)、綜合座談(50分鐘)等五部分(訪視程序表如
        附件一)。
  (三)受訪學校辦理事項:
        1.受訪學校簡報內容應與本訪視相關。
        2.受訪學校應提供各項可佐證訪視表所列之具體事實之資料。
        3.受訪學校相關人員陪同訪視委員參觀設施、設備與教學。
        4.受訪學校配合訪視委員意見,並安排學生、教師或行政人員晤
          談。

八、訪視項目:
  (一)體育教學(25分):
        1.體育教師授課課程綱要擬定及實施情形
        2.平均每班修課學生數
        3.體育教學評鑑實施情形
        4.全校體育課程編排及實施情形
        5.選修體育課學生比率
        6.適應體育實施情形
  (二)研究服務(15分):
        1.體育教師擔任校內體育相關服務與推廣情形
        2.校內體育教學研究運作情形
        3.近五年內體育教師學術研究成果
        4.教師參與進修研究情形
        5.體育教師擔任校外體育相關服務與推廣情形
  (三)組織與行政(20分):
        1.體育教師聘任情形
        2.設有體育室(組)之專責單位負責體育行政之規劃
        3.聘有體育專任教師擔任行政主管
        4.體育實施計畫訂定執行情形
        5.體育經費預算編列及使用情形
  (四)活動競賽(25分)
        1.舉辦校內體育活動
        2.參加校際體育活動與競賽
        3.舉辦全校運動會
        4.運動代表隊組訓情形
        5.運動社團組織與活動情形
        6.學生體能檢測與促進執行情形
  (五)場地設備(15分)
        1.運動場館訂有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定專人管理及維護
        2.體育設備購置及利用情形
        3.體育運動場館設施開放情形
        4.運動安全體系建立及執行情形
        5.學生運動空間之規劃
  (六)特色與展望(外加10分,每單項至多以 2分計,最高以10分為限
        )

九、績效評估
  (一)依訪視結果遴選績優及優等學校若干名,由教育部公開表揚及敘
        獎。
  (二)訪視結果將作為教育部獎(補)助學校之參考。
  (三)訪視委員之改進事項,應列入學校校務列管之重要工作。
  (四)各校訪視報告所列重大缺失,教育部將追蹤輔導改善。

十、經費:訪視經費由教育部編列。

十一、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