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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有功教練,係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導選
    手獲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成績之我國籍教練。

三、有功教練分類如下:
  (一)啟蒙教練:負責受獎選手最早期運動訓練指導工作之教練。
  (二)階段教練:在啟蒙教練之後及指導教練之前,負責受獎選手運動
        訓練指導工作之各階段教練。
  (三)指導教練:負責受獎選手參加受獎該次比賽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
        之教練。

四、有功教練之資格及認定原則如下:
  (一)啟蒙教練:
        1.應否具備該運動種類教練證,由各運動組織依性質及實際情況
          規定。
        2.訓練指導受獎選手之時間須連續達半年以上,其間斷時間不得
          累計,其時程由各運動組織自行訂定。
        3.教練人數以二人為限。
  (二)階段教練:
        1.須具備該運動種類何種等級教練證、訓練指導獲獎選手參加競
          賽之成績是否達一定水準、教練人數等之認定原則,由各運動
          組織依性質及實際情況規定。
        2.訓練指導受獎選手之時間須連續達半年以上,其間斷時間不得
          累計,其時程由各運動組織自行訂定。
        3.同一選手同一時間得有二位以上階段教練。
  (三)指導教練:
        1.須具備該運動種類國家級教練證。
        2.以相關單位核定出國名冊所列名單為限。

五、啟蒙教練、階段教練、指導教練之獎金分配比率,由各運動組織依下
    列規定訂定,其分配總和為百分之百:
  (一)啟蒙教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階段教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三)指導教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六、受獎選手獲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成績前已死亡之教
    練不得參與分配獎金。核發獎金時已死亡之教練,其獎金轉發法定繼
    承人。

七、各運動組織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所擬訂之有功教練獎金分配原則,須經
    理事會審議通過,並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前項有功教練獎金分配原
    則之格式如附件。

八、本要點於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發布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