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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配合食安政策,協助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學校午餐廚房,促進供餐安全衛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目標
  (一)鼓勵協助原外訂盒(桶)餐學校改為自設廚房供餐,其所需硬體
        及設備器具。
  (二)鼓勵協助原自設廚房學校擴充為集中式廚房供應他校,其所需硬
        體及設備器具。
  (三)改善既有學校廚房硬體及設備器具。

三、補助項目
    補助學校廚房所需硬體(新建、重建、改建或修建及其所需設計、監
    造與工程管理費用),及設備器具(充實、新增或汰渙)。

四、補助原則
  (一)優先及優予補助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偏鄉學校
        及離島學校辦理學校廚房。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專款專用於學校廚房所需硬體及設
        備器具。
  (三)申請補助之項目,其土地產權應清楚,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
        及報廢無困難者,方得申請補助。
  (四)集中式午餐廚房,以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於三十分鐘以內為原則
        ,由中心學校自行負責運送事宜。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項目、金額
        及案件數。

五、補助基準
  (一)補助比率
        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屬第一級者,
        依計畫金額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第
        三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五
        級者,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本署補助金額:依學校所送計畫,經審查後金額,按上開補助比
        率計算,以不超過下列最高補助額度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地方
        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三)每校最高補助額度
        1.每餐供餐人數三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三百五十萬元。
        2.每餐供餐三百零一人至六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四百萬元。
        3.每餐供餐六百零一人至九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五百萬元。
        4.每餐供餐九百零一人至一千五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六百五十
          萬元。
        5.每餐供餐一千五百零一人至三千人以下者,最高補助八百萬元
          。
        6.每餐供餐三千零一人至五千人以下者,最高補助九百萬元。
        7.每餐供餐五千零一人以上者,最高補助一千萬元。

六、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時間:由國教署函各地方政府依規定日期送件。
  (二)申請程序
        1.學校應依建築法、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學校衛生法及政府採
          購法等規定,審慎規劃,報送計畫書,經各地方政府初審後,
          列冊函送國教署辦理。
        2.各地方政府所送申請案件,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申請文件
        計畫書(A4紙張直式橫書,六頁為原則),應記載事項:
        1.校名。
        2.供餐方式(例如目前供餐方式、規劃供餐方式、增加供餐校名
          及校數)。
        3.供餐人數(例如原供餐人數,或增加供餐後之總人數)。
        4.申請補助項目(檢附硬體及設備器具現況照片、經費申請表及
          相關文件)。
        5.計畫期程(甘特圖)。
        6.預期效益。
  (四)審查
        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成立專案小組就各地方政府所報送申請案件
        進行審查,並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赴申請學校訪視。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地方政府對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倘有未執行項目或結餘款應依
    補助比率繳回。

八、督導考核
    經核定補助學校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說明變更之原因及檢具變
    更之計畫書,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層轉本署核准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
    畫書辦理。
    經核定補助學校及地方政府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各
    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並接受本署之督導及考核;本署並得視實
    際需要派員至學校實地訪視。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應作為下次核定各地方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
    參據。
    學校執行本要點違反計畫或法令規定,或未配合本署之督導或考核者
    ,本署得廢止本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學
    校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