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體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體育法
    人)財務處理及會計制度之監督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法人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三、體育法人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四、體育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五、會計報告應編製下列表冊:
  (一)收支餘絀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資產負債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現金流量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四)淨值變動表(格式如附件一之四)。
  (五)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一之五)。
    各體育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對內會計報告表。

六、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各類會計
    科目編號及名稱如附件二。

七、會計簿籍分類(格式如附件三)如下: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八、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九、原始憑證如下: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由各該體育法人
    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十一、體育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格式如附件五)及
      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六),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

十二、體育法人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格式如
      附件七)、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及
      財產清冊,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有監察人者,應
      併附監察人之審核意見書。

十三、依教育部審查體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五點第一
      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併前點所需之報表及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報告,報本部備查。

十四、依教育部審查體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本要點所稱財產,以附件一之五所定經法院登記者為範圍。

十五、財產管理運用,依本部審查體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
      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七、體育法人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並報本部核准後為之。
      前項程序,應於捐助章程中明定。
      第一項不動產之購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本部備查。

十八、體育法人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十九、體育法人財務會計,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計算之。

二十、體育法人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
      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
      管並作為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二十一、體育法人得逐年提列各該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之準備基
        金。但體育法人決算發生虧損時,不得提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二十二、體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
        應由體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相等職位者)及財務人員於領款
        憑證上共同蓋章。

二十三、體育法人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
        財務應由各該體育法人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

二十四、體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應單獨設帳、獨
        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法人收支統籌運用。

二十五、體育法人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得定期公告
        之。

二十六、體育法人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日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五年。

二十七、本要點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體育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
        工作人員兼辦之。

二十八、體育法人之財務人員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
        期限編製有關表報。

二十九、體育法人應辦理財務查核,其置有監察人者,該項查核應由監察
        人為之,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前項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