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顧問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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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利體
    育業務之諮詢及推動,及法律事務之諮詢及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遴聘顧問一人,由署長遴聘之。

三、本署顧問得就體育事務及本署掌理事項提供意見或提供相關法律諮詢
    及協助,並受本署委託辦理法律案件。

四、本署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運動醫學及藥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具體育行政工作經驗者。
    (三)體育團體、傑出運動教練或選手代表。
    (四)應具有法律專業經驗,並為執業律師。

五、本署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

六、本署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不適任。
    (二)無法執行職務。

七、本署顧問為無給職。
    本署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
    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同意每月支領
    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