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督導考評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所稱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者,其類型如下:
    (一)獨立式中途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籌設之獨立式、學校
          型態之輔導機構。
    (二)合作式中途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與國民中小學合作辦理之輔導
          機構。

二、督導考評主管機關:中途學校之督導考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與內政部,在地方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督導及考評項目:
    (一)督導項目:
          1.法令規章(百分之十):因應中途學校需求,建議訂定或修
            正相關法令、編印安置輔導作業手冊。
          2.資源投入(百分之四十):
           (1)人力(百分之二十):依法提供中途學校人員編制。
           (2)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預算支援中途學校運作之足夠
              經費、人事、業務、設備等。
          3.效能評估:(百分之五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
            中途學校協調個案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
            解決個案問題,並提供個案追蹤輔導轉介服務;而個案來源
            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收容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密
            切配合,共同建立個案鑑定、安置、輔導、轉介及轉銜制度
            :
           (1)轉介制度(百分之二十):建立個案彙報系統、明確之轉
              介流程、執掌分工及說明。
           (2)轉銜機制(個案管理系統)(百分之二十):建立個案轉
              銜機制,妥適安排個案回歸事宜及追蹤輔導機制。
           (3)督導考評機制(百分之十):定期評鑑、督導中途學校運
              作及實施計畫,協助其解決問題、輔導改善。
    (二)考評項目:
          1.行政組織及管理。
          2.經費及設備。
          3.安置及保護。
          4.課程及教學。
          5.輔導及轉介。
          6.其他。

四、督導及考評方式:
    (一)督導方式如下:
          1.設有中途學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中途學校跨部會
            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得設督導考評
            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委員會委員、教育與社政主管人員及專
            家、學者。
          2.督導考評小組得視需要赴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訪視,
            其內容包括參觀、簡報、參閱資料及座談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督導考評小組訪視前一個月,應依
            督導項目提出自評報告,並將報告分別函送業務主管之教育
            部或內政部備查。
    (二)考評方式如下:
          1.獨立式中途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考評項目考評
            ,並將考評報告送教育部備查。
          2.合作式中途學校: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考評
            項目考評,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將考評報告送內政部備
            查。
    (三)中途學校之考評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督導考評小組得視需要
          抽訪之。

五、獎勵:
    (一)經督導考評推動中途學校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為
          各相關部會優先補助對象,並提報行政院從優考量統籌經費分
          配額度;成效不良者,依業務項目,分別由目的事業主管部會
          督導限期改善。
    (二)辦理成效卓著之中途學校或相關人員,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敘
          獎;成效不良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督導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