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優秀運動人才助學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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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系統培育優秀運動員,減輕學生家
    庭經濟負擔,鼓勵並協助運動成績優異之選手順利完成學業,於就學
    期間持續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厚植國家精英選手後備實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單位:
    國內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三、助學對象:
  (一)就讀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參加屬奧林匹克運
        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之正式比賽運動種類(項目
        )之比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第一級: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
          學運動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
        2.第二級: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及學生運動聯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
        3.第三級:參加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本署舉辦或核定之
          運動錦標賽,獲前三名。
  (二)就讀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參加在國內舉辦前
        款以外之國際重要賽會,成績卓著者。

四、助學方式:
    補助學生學雜費。各校應衡酌發展重點,就符合前點規定之助學對象
    ,分運動種類及資格等級訂定不同補助比例。
    前項學雜費補助比例,依各校收費標準定之。

五、申請及核定作業:
  (一)第三點第一款學生助學名額之申請及核定,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
        1.第一階段:
         (1)大專校院應配合本要點目的,就學生競賽成績、公平擇優原
            則、遞補程序、考評標準、補助比例及作業程序等事項,訂
            定補充規定,併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於每學年開學前二
            個月內,向本署提出申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計畫目的。
            發展運動種類及項目。
            學校訓練制度。
            學校訓練環境。
            學校歷年績效。
            學生競賽成績。
            申請名額及所需經費。
            遞補方式。
            退場機制。
            預期績效。
         (2)本署應成立審核小組,就各校所提計畫書,依下列審核基準
            及配分比重進行審查後,依結果排序核定當年度各校助學名
            額:
            學校訓練制度: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學校訓練環境: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學校配合條件: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學生競賽成績: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歷年績效: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退場機制: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2.第二階段:
         (1)學生應於各校規定期限內,依下列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
            最近一次參加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比賽者,得提出申
              請。
            每項參賽成績以申請一次為限。
            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家庭突發因素、父母失業
              (包括非自願性失業達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或任一方
              身心障礙等因素,致經濟困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說明
              書。
         (2)大專校院應組成校內甄審小組,就學生提出之資料進行審查
            ,並依前點順序遴選之。但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家
            庭突發因素、父母失業(包括非自願性失業達一個月以上)
            、無薪休假或任一方身心障礙等因素,致經濟困難,及經本
            署核准區域人才培訓計畫者,不在此限。
         (3)學生所送競賽資格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優先核給助
            學補助:
            同年度參加多次或同次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其成績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條件。
            經本署核准區域人才培訓計畫。
            學生家庭經濟條件弱勢。
         (4)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
            用,不予追繳。同一學年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
            轉入之學生,已核定助學補助之學期不予重複。
         (5)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
            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領取者,依規定繳
            回。
         (6)報本署之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或不符申請規定者,由本署
            撤銷學校申請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相關經費,有違法情事者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學生,得經學校推薦向本署提出申請,
        由本署成立審核小組,以專案方式另核給名額。

六、本項經費應專款專用,各校依核定之名額及經費製據送本署憑撥,直
    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由直轄市政府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署
    辦理。其經費請撥、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並按時填報本署各項列管、檢核表冊等相關資料,確
    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
    本署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定補助各校經費額度。

七、本署為落實大專校院優秀運動人才助學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
    定期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