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人員獎懲之建議,由下列人員行使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三、各縣(市)軍訓督導。 四、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 五、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訓導長(主任)。 六、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 前項各款人員之獎懲建議按行政系統送由教育部軍訓處辦理;惟第二、 四、五、六款人員,如係對軍訓人員記大功及記大過或特殊事件之獎懲 建議,須經其服務單位之主管核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