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訓人員獎懲之建議,由下列人員行使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三、各縣(市)軍訓督導。
  四、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
  五、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訓導長(主任)。
  六、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
  前項各款人員之獎懲建議按行政系統送由教育部軍訓處辦理;惟第二、
  四、五、六款人員,如係對軍訓人員記大功及記大過或特殊事件之獎懲
  建議,須經其服務單位之主管核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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