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嘉獎一至二次之獎
  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第二或第三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及校閱成績較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經檢討成績較優者。
  四、協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者。
  五、主辦軍訓人員之重要活動,績效優良者。
  六、對上級交付職務以外之任務,圓滿達成者。
  七、輔導頑劣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實根據者。
  八、執行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優良者。
  九、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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