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專案精簡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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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九十五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
    調整實施及大專院校課程自主,致所介派現職護理教師無法繼續任教
    ,而須精簡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及申請期限:
  (一)實施期間: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一日止。
  (二)申請期限:應於退休或資遣生效日三個月前提出。

三、適用對象:
  (一)無法轉任合格專任教師或無課可授之護理教師。
  (二)除前款人員外,符合退休資格且自願提前退休或辦理資遣之護理
        教師。

四、年資採計:
  (一)公私立學校服務之護理教師年資,及其前曾任公職合於採計之年
        資准予併計。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
        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受聘私立學校一般教師年資得以併計,其經費由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五、給與基準:
  (一)基本給與:參照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護理教師退
        休者,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者,
        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支給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護理教師,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
          給總額之慰助金,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
          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九十六年八月二
          日至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加發六個月、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至九十
          六年十月一日加發五個月,依此類推)。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
          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
          給。
        2.慰助金之計算內涵,包含薪俸及學術研究費,其支領主管職務
          加給有案者,另加該項加給。
        3.專案精簡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
          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並繳回
          國庫。

六、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
    與者,不再適用本要點加發給與之規定。

七、退休、資遣年資結算後,於再任教師或其他公職時不得併計。

八、依本要點領取慰助金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有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
    所定情形者,同意依規定繳回慰助金。

九、任職私立學校之護理教師,有意願退休或資遣者,本部將援例調派至
    公立學校,其並須填具切結書,切結調派至公立學校後,立即辦理退
    休、資遣事宜。

十、經費:
  (一)任職公立學校者,其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前年資所需退休、資遣
        經費及依本要點所核加發給與經費,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二)任職公立學校者,其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年資所需退休、資遣
        經費,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三)本部介派至私立學校服務者,其所需退休、資遣經費及加發給與
        經費,除第四點第二款規定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於九十六
        年度、九十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