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私立五年制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含獨立補校、分部)每校均應設
置軍械管理技工一人,納入正式編制,專負軍械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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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械管理技工,由各校自行遴選具有軍械保管、保養專長並經警察機
關素行調查合格者擔任,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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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軍械管理技工呈報教育行政機關,應繳驗下列表件:
(一)服役退伍證明書及任職經歷證件。
(二)體格檢查表。
(三)戶籍謄本。
(四)保管公有財物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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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軍械管理技工職責如左:
(一)擔任軍訓教育武器、器材、保管及保養。
(二)擔任械彈領發及檢查。
(三)其他與軍訓械彈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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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械管理技工在業務上,應受學校軍訓教官之監督、考核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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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軍械管理技工待遇、福利、休假、退休等比照學校一般技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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