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
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
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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