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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