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但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