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死亡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
人金及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一次撫卹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年撫卹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
    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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