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
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
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原住民族
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立法理由〕
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業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
產假,修正相關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