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所外合聘研究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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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加本所研究人力及研究資
    源,特訂定「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所外合聘研究人員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所與其他學校、教學醫院、政府出資之研究機構合聘研究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凡以學術研究為主要設置宗旨,且研究績效顯著之機關(構),本所
    可經行政會議之同意與其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協定,並得合聘對方之專
    任研究人員(教師)為本所合聘之研究人員。惟合聘總人數除另有協
    議外不得超過本所研究人員之百分之五十。
    合聘人員應具有本所各級研究人員聘任資格。
    合聘程序,除依本所研究人員之聘任程序外,尚須經對方研究人員(
    教師)本人及所屬學校、機構同意。
四、合聘研究人員之待遇、升等、退休等,悉依其專任學校機構之規定辦
    理。
五、合聘研究人員由合聘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壹年為期。但經雙方
    同意得續聘,惟每次續聘應經本所評估通過。
六、合聘研究人員於合聘期間得利用本所之研究埸地及設備並參與學術活
    動;配合執行本所之研究計畫時,得由本所提供材料費。經所長同意
    ,得參與學術政策、預算分配、人事問題或其他行政工作。
七、合聘研究人員於合聘期間,每學期至少應做一次專題演講。
八、合聘研究人員於合聘期間所發表之研究報告及論文,應加註其在本所
    之身分。
    前項研究報告及論文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訂約時,以書面為之
    。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