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所外合聘研究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加本所研究人力
    及研究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與其他學校、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政府出資之研究機構合聘研究
    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合聘研究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由本所各組提出,並經學術審查
    小組審議通過及所長核定:
    (一)現任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人員。
    (二)從事中醫藥專業性工作十年以上,並具與前款相當或經教育部
          審定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人員。
    合聘研究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及其所屬專任服務機構首長核准。
    合聘總人數除另有協議外,不得超過本所研究人員之百分之五十。

四、合聘研究人員之待遇、升等、退休,依其專任學校機構之規定辦理。

五、合聘研究人員在本所之績效評量、升等、不續聘、停聘等事項,需經
    本所學術審查小組審議。

六、合聘研究人員由合聘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一年為期。但經雙方
    同意得續聘,每次續聘應經本所評估通過。因職務調動或其他因素不
    克參與合作研究時,應終止合聘關係。

七、合聘研究人員不得在本所擔任主管職務。

八、合聘研究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合聘研究人員於合聘期間得利用本所之圖儀設備、參與學術活
          動;配合執行本所研究計畫時,得由本所提供材料費。
    (二)合聘研究人員於合聘期間所獲致之研究成果,於發表時應註明
          本所名稱。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及論文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
          訂約時,以書面為之。
    (三)合聘研究人員於合聘期間,應參與本所之年終檢討報告。

九、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並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