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及提升行政效率,特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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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編制內職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臨時人員
、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本部同仁)。但駐衛
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差勤管理事項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秘書
處規劃辦理。
〔立法理由〕 以駐衛警察之差勤管理應有規範,爰增列駐衛警察為本要點適用對象,並
修正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名稱用語,以使規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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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同仁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上班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並實
施彈性上班。辦公時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
十七時三十分。
(二)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
(四)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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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同仁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
規定如下:
(一)編制內職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駐衛警察:
1.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
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至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填寫季節
性或週期性加班期間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者
,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
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3.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
業務,經簽奉一層長官核准,並至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填寫重
大專案加班期間申請單者,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放
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
時。但因有急迫必要性,且單位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得
不受每日延長辦公時數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4.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延長辦
公時數得以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二)臨時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辦公時間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間。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者,應於原因消
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第一款依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以及行政院一百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
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訂定:
(一)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
,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第三項)各機
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
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
、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
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二)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
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
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
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
,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
日。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
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
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第二項)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
,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
,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第六條規定:「辦公時間
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數。」第七條規定
:「公務員因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
於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構)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
適當之補休假。」
(三)依銓敘部七十五年九月八日七十五台銓華參字第四三一九三號
函及九十一年三月六日部法一字第0九一二一一四七七五號書
函略以,政府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
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對象。爰於各目分別明定一般及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之
時數上限及核准程序。
三、臨時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
理,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
四、第二項、第三項分別依服勤實施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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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同仁因懷孕、具身心障礙手冊、有學前幼兒需照顧及本人或配偶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須侍奉,得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放寬前點第二款彈性上下班時間前後至多各一小時。實施期間,由單
位主管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認定。
本部同仁有前項事由以外之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准後,比照
前項規定放寬彈性上班時間。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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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同仁應準時上下班,並於到達或離開辦公處所時親自刷卡辦理到
退手續。因臨時狀況致逾規定開始上班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達辦公
處所時刷卡,並補辦請假手續。
本部科長以上人員上下班得免刷卡。因業務需要經指派加班者,須刷
卡始得申報加班。
本部同仁於到勤時因故漏未刷卡且有具體事由者,得於差勤系統填寫
異常處理申請單辦理補正手續,每月以申請三次為限。超過三次者,
應列舉具體事由簽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處理。
本部同仁須親自刷卡,如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託人刷卡者,第
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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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同仁請假、出差或公出應事先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事後補辦申請手續。請假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按小時請假:
1.未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起算,按小時
計算時數。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
開辦公處所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
請假時數。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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