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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