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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教務訓導總務三組之編制)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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