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第至第十一職等,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
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
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