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第至第十一職等,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
  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
  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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