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所有條文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
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
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