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
    報等相關事項,特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設洗錢防制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洗錢防制策略之研究。
(二)受理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三)洗錢資訊之蒐集、分析、處理、運用。
(四)對國內其他機關洗錢案件之協查及洗錢防制法有關規定之協調、聯
      繫。
(五)與國外相關機構資訊之交換、人員訓練之交流及合作調查洗錢案件
      之聯繫、規劃、協商、執行。
(六)洗錢資料之電腦建檔、彙整。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處理本
    中心業務;均由本局局長就本局適當人員派兼之。
四、本中心置專門委員、督察、科長、調查專員、專員、調查員、科員及
    雇員;均由本局局長就本局現有人員派充之,其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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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  │
│編組表(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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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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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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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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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  一  │          │
│員    │      │          │
├───┼───┼─────┤
│督  察│  一  │          │
├───┼───┼─────┤
│科  長│  五  │          │
├───┼───┼─────┤
│調查專│  五  │          │
│員    │      │          │
├───┼───┼─────┤
│專  員│  五  │          │
├───┼───┼─────┤
│調查員│ 十五 │          │
├───┼───┼─────┤
│科  員│  五  │          │
├───┼───┼─────┤
│雇  員│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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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三十九│表列人員均│
│      │(三)│由本局現有│
│      │      │員額調配運│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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