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中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業務需要,提高行政效率,加強資訊
    之管理及運用,特設「法務部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
    本部暨所屬各級檢察署、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業
    務電腦化計畫之推行工作。

二、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法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之開發、測試與維護事
        項。
  (三)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訊作業計畫之審核、督導及評估事項。
  (四)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電腦設備租購之初審及核轉事項。
  (五)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料處理或軟體設計之外包,在規定限額以
        內案件之審定及超過規定限額案件之初審及核轉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電腦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與維護事項。
  (七)關於法務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建立、運用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訊網路之規劃、建立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法務資訊作業之研究發展及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事項。
  (十)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整體資訊系統相關工作人員訓練與進修計畫
        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與其他機關間資訊移轉與交換之協調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資訊處理事項。

三、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第二項所列事項:
  (一)規劃設計組。
  (二)電腦操作組。
  (三)資料管理組。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襄佐主任處理本
    中心業務。

五、本中心置組長、系統分析師、管理師、程式設計師、電腦操作員、資
    料管制員、資料輸入員及資料校對員,其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