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行處為有效運用委外人力,提昇業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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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執行處視業務繁簡及經費許可情況,得委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勸導繳納。
(二)查訪義務人。
(三)行政、資訊作業事項。
(四)其他非屬公權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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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外辦理事項,得委託法人辦理,並與法令所定該法人所營事業項目
或辦理事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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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執行處依本要點委外時,應先擬訂計畫,報行政執行署核准後,
於其轄區範圍內,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與受委託人訂立書
面契約,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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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執行處對於受委託人辦理委外事項,原則採固定計酬並以統包方
式辦理,勸導繳納部分,例外得採實績按比例計酬方式辦理,支酬之
數額標準,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所需經費由行政執行處相關業
務費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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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執行處依本要點辦理委外事項訂約時,應於契約訂明對於受委託
人相關管理及稽核之規定,並隨時注意工作人員工作態度、工作方法
及工作能力,如有發現不適任者,應即要求受委託人更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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