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勵行公平獎懲制度,審議本局職員
    考績、獎懲案件,設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委員九人,為
    指定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
    餘委員五人,為票選委員,由本局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無記名投票
    法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由本局分為下列五個選舉區,各票選委任職以上之人
    員一人擔任:
  (一)局本部及幹部訓練所。
  (二)台北地區。
  (三)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四)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
  (五)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前項選舉,各選舉區得次高票者,為候補委員。

三、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調(離)職,由接任者
    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
    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之秘書業務,有關考績、獎勵部分由人事室承辦,有關懲處部分
    由政風室承辦。

五、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局職員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
        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事項及本局局長交議考績(成)事項
        。

六、本會採不定期方式,視考績(成)及獎懲業務需要,適時召開。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受懲對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如受考人(受懲對象)不願到場說明者,得逕行議決。

九、本會開會時,對於考績案件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
    交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
    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局局長覆核。對審議懲處案件,不能即席決定
    時,得由主席指定若干人,組織專案小組研議。

十、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本會會議紀錄列為移交文件。

十一、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及獎懲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對涉及本身或親屬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生效。本局局長對於該決議
      事項有意見時,應交本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但應註明其事實及理由。